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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上半年年长春市区事业单位招聘入伍毕业生36人

2022-01-27  |  来源: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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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5〕9号)、《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开招聘入伍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政征联〔2021〕86号)等文件精神,经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研究决定,长春市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拟面向2022年上半年入伍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及岗位条件

长春市各县(市)区计划面向2022年上半年入伍高校毕业生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6名。其中,长春市南关区3名,长春市双阳区10名,农安县6名,榆树市6名,德惠市5名,公主岭市6名。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及其条件详见《2022年长春市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上半年入伍高校毕业生岗位及其条件一览表(1号)》(附件1)。

二、招聘对象

已报名参加长春市各县(市)区2022年上半年义务兵征集的男性公民。

三、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符合省政府和省军区征兵命令中的年龄条件。

(二)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2.服务期限已满或无服务期限的在编在岗人员报考,须征得有用人权限部门及所在单位同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军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被辞退(解聘)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4.普通高等学校在读人员。

5.往年参加过义务兵征集(二次入伍)但未服满义务兵役或服役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军纪处分的。

6.“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服务期)的人员。

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回避情形。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参加长春市各县(市)区2022年上半年义务兵征集的男性公民,参加现场报名,且只能在入伍报名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中选择1个岗位,由本人到报考岗位所属各县(市)区指定地点现场报名。

(二)报名时间。

2022年2月21日09:00-16:30

(三)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考长春市南关区所属岗位: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东岭南街交汇南关区政府307室,联系电话:0431-85218955。

报考长春市双阳区所属岗位: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1楼大厅,联系电话:0431-84224584。

报考农安县所属岗位:农安县宝塔街财税大厦2楼216室,联系电话:0431-83285017。

报考榆树市所属岗位: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20室(榆树市健康路与新民大街交会),联系电话:0431-89786620。

报考德惠市所属岗位: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431-87223765。

报考公主岭市所属岗位:公主岭市人事考试中心(公主岭市政务大厅15楼),联系电话:0434-6776055。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成立报名资格审查小组,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现场确认。报名者须携带以下材料:

1.携带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携带《2022年长春市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上半年入伍高校毕业生报名表》(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

3.携带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的证件彩色1寸电子版照片。

4.在编在岗人员须携带《在编在岗人员报考意见表》(附件3)。

5.留学回国人员,除须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对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应聘人员(二次入伍),除须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应聘人员审核表》(附件4)及退伍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除须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且受到县级党委政府及以上层次表彰或市(州)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奖励的人员,除须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表彰或奖励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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