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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长春大学招聘公告

2022-05-23  |  来源: 长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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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6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4号)精神,长春大学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招聘单位为长春大学。

二、招聘计划

本次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长春大学拟招聘工作人员2名,具体招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详见《2022年长春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2号)》(附件1)。

三、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5月20日至2004年5月20日期间出生),年龄计算时间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三)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2.在职人员报考,应征得有用人权限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 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 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4. 在读的2022年7月31日以后毕业的考生,同时,统招在读的非2022年7月31日以前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5. 现役军人;

6.“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回避情形。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采取电子邮件报名方式进行,由我单位受理。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2022年5月31日上午9:00至6月1日下午16:00。报名电子邮箱详见附件1。

(三)报名要求。

1.报名者须填写《2022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并发送本人有效身份证、个人简历、本硕各阶段毕业证和学位证、本硕各阶段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备案表、工作经历证明以及与工作经历时间相对应的本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工作期间劳动合同等材料的扫描件PDF各一份;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2022年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须发送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报名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不再受理。报名考生请将报名表及相关材料PDF存入一个文件夹,发送至指定邮箱。该文件夹及发送邮件的标题为“长春大学启明学院对外交流办公室工作人员+姓名”。报名人员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查时送达相关证件原件。

3.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请考生确保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四)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成立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其中,专业条件主要依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2021年)》《研究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以及综合参考“研招网—专业知识库”等相关目录审核,目录未涵盖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确认。资格审查结果由招聘单位回复邮件或电话通知。

资格审查结果于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聘单位电话通知或回复电子邮件通知。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考生,请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与招聘单位资格审查人员主动联系,否则因此影响考生应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比例。

本次公告岗位不设开考比例。

(六)相关事项。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点为2022年5月份,即到2022年5月份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其中,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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